第十条

已废止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