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由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