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