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