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