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