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则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