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水库、渠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