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向水体排污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