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