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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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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市、县(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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