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行政执法队伍的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解散、变更名称等,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予公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