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擅自做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吊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