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三条已修改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对边远贫困地区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