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