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第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安排,盟辖旗、县(市)、自治旗、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