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