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二条已修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