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条已修改有关法规适用问题的工作答复,经负责法规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答复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定的答复意见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