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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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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