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