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