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跨县(区)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县(区)商定后核发养殖使用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