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第六条已修改凡尚未利用的渔业水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根据地理条件、面积大小和历史状况,因地制宜,划分使用范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