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三章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捕捞作业不得破坏水产资源。取缔鱼鹰,禁止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