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禁止捕杀鱼类、虾蟹类、贝类等的苗种、幼体和繁殖期的亲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