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应按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适时放养水产苗种,不得闲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