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矿泥是稀有资源。矿泥的开采和使用应当合理进行,鼓励矿泥回收利用。 管委会统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和疗养单位所需矿泥。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开采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矿泥资源。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