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重点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挖、损毁地表植被和保护物种;

(二)开垦湿地、草地、采伐林木、采挖野生药材;

(三)开矿、采石、烧荒、挖沙、取土、建坟;

(四)引进外来物种;

(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从事其他有损于资源保护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