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三条已修改重点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采挖、损毁地表植被和保护物种;(二)开垦湿地、草地、采伐林木、采挖野生药材;(三)开矿、采石、烧荒、挖沙、取土、建坟;(四)引进外来物种;(五)猎捕野生动物;(六)从事其他有损于资源保护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