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在重点旅游景区(点)设置投诉站(点),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对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