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申请在本市从事旅游客车(船)运输经营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交通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旅游客车(船)运输经营活动。在本市从事旅游客车(船)运输经营的,应到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旅游运输经营的客车(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旅游客车(船)服务质量标准,保证车况、性能良好,环境整洁,并按规定配备导游人员。旅游客车(船)应挂置明显的旅游客车(船)标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