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