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等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依法清偿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单位及其责任,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