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帮助自治县内聚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逐步改善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对有关民族乡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乡的实际情况。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适合民族乡特点的具体措施,发展经济社会事业。

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