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生态建设,封山育林,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林业发展规划,营造用材林、风景林、水土保持林和薪炭林,绿化荒山,实施生物固土工程。大力发展经济林和林下资源,培植林果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严防森林火灾,加强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林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承包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造林,所种植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退耕还林地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和农民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享受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