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在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在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