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在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在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