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