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