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金秀瑶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