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享受的法定权益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排污费,除按国务院《排污费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比例上缴中央、自治区国库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治区在安排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自治县申报的项目享受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