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享受的法定权益第四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