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享受的法定权益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实施生态公益林、水源林保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生态公益林、水源林补偿,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