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私人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教学秩序,侵占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学校用地。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