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县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私人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教学秩序,侵占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学校用地。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