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二十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按照林业发展规划,对公益林、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重点管护公益林,特别要加强水源林管护;坚持荒山造林、迹地更新与四旁植树相结合,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源林区种植桉树等短轮伐期商品林。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