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预防第十五条已修改规划限制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制定规划限制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对扶持规划限制区经济发展各项措施的实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