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