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