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备金上解百分之五。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储备金调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垫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