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有关企业协会的意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