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十八条已修改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劳动能力鉴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