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归侨、侨眷考生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考试分数给予增加十分照顾。教育部门应当将照顾对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华侨子女就读经常居住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